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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alking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聲明暨同意書

文樺數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為保護您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法令規定,於下列事由與目的範圍內,說明本公司直接或間接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暨為個人資料保護權利內容告知。請您詳細閱覽,當您於本聲明暨同意書最下方勾選「我已清楚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並同意上述聲明暨同意書內容」並送出時,代表您以詳細審閱並同意以下所有內容,並具有與書面同意相同之效果:

當您填表完成、勾選﹝我已閱讀並同意﹞並送出資料時,即表示您已閱讀、了解並同意本聲明暨同意書的所有內容,且您瞭解此一同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具有書面同意本公司(Etalking)蒐集、處理及利用您個人資料之效果。

  • 1. 蒐集之目的:本公司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取得您的個人資料,目的在於進行學員資料管理、聯繫與識別、教學服務、金流服務、提供本公司或合作夥伴之相關服務與資訊(包括但不限於日後活動訊息、贈獎活動、服務訊息、特別活動、新服務或新產品之通知等用途)及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等,以及其他隱私權保護政策規範之使用方式。
  • 2. 個人資料之類別:您於註冊時所填寫之個人資料,包含但不限於姓名、電話、地址、E-mail或地址或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識別您個人之資料;及於文樺數位線上服務契約書及相關申購點數、服務時所填載之個人資料及提供本公司之證件影本。
  • 3. 本公司利用您個人資料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一) 期間:本公司存續期間或依法令之資料保存期間。
    • (二) 地區:中華民國領域及符合主管機關國際傳輸規定之其他地區。
    • (三) 對象:本公司、本公司之分公司、其他與本公司有業務往來或合作之機構、公司或單位。若您於本公司購買點數或其他服務,或有贈獎、寄送商品之需求時,您的個人資料必要部分可能被提供給相關物流、郵寄廠商。
    • (四) 方式: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技之適當方式作個人資料之利用,包括任何本公司依法得利用之方式。
  • 4. 權利告知:
    • (一) 您對於本公司所保有您的個人資料部分,享有下列權利:
      1. 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
      2. 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
      3. 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4. 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您的個人資料。
    • (二) 同意本公司於中華民國領域及符合主管機關國際傳輸規定之其他地區蒐集、處理及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但如您的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同意本公司得繼續保存、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除本公司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為遵循其他法令之規定者外,您可隨時向本公司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
    • (三)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予本公司蒐集、處理及利用,但若您選擇不提供,或您只提供部分資料,或提供後向本公司請求刪除部分或全部個人資料,或經發現您提供的資料不足以確認您的身分真實性或有冒用、盜用、資料不實等情形,將可能導致無法享受本公司提供之完整服務,或無法使用本公司之服務。
  • 若您有任何問題可洽Etalking客戶服務部門(02-27607768)或在Etalking網站點選Service@etalkingonline.com,寄送EMAIL,我們將盡快為您服務。

文樺數位線上服務契約書

學員得於網站上隨時審閱本契約全部條款內容

當事人條款

立契約書人(以下簡稱「甲方」)(甲方個人資料,填載於學員專區-我的帳戶 頁面內)

• 中文姓名

• 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

• 英文姓名

• 學員帳號

• 電子信箱

• 通訊地址

文樺數位互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陳良致

電話:02-27607768

客戶服務電子郵件:service@etalkingonline.com

營業所地址: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四段465號11樓

統一編號:42848020

  • 第一條(本服務之定義)
    乙方授權甲方於指定之網站系統,使用乙方透過網際網路連線進行之教學、評量或其他相關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但本服務不包括正規教育、國民補習學校、進修學校及短期補習班所提供之服務。甲乙雙方關於本服務之權利義務,依本契約條款訂定之。
  • 第二條(本服務內容)
    本服務內容包括下列各款:
    • 一、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網站網址:https://www.etalkingonline.com
    • 二、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適用對象:16歲以上購買指定課程加入ETALKING線上學習系統之使用者。
    • 三、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內容:
      • 個人制:由1位老師及1位學員進行之互動式英語教學服務(每次課程的老師根據教材內容、老師背景、上課時間,由乙方全權視情況安排,學員無法指定特定老師為其提供服務)。
      • 小班制:由1位老師及多位學員共同進行之互動式英語教學服務。(每次課程的老師根據教材內容、老師背景、上課時間,由乙方全權視情況安排,學員無法指定特定老師為其提供服務) 。
      • 上述各種課程類型每次上課時間為45分鐘。
      • 使用線上教學服務時,課程最少需在課程服務開始前24小時進行課程預約,12小時內無法進行課程更動或取消;課程服務依其種類符合個別規定。如課程當天因故無法出席,最遲須在課程開始前1個小時透過乙方所指定之線上系統請假。若未請假,則該課程仍計入已使用點數。請假次數根據使用次數決定,每100次可有5次請假機會,以此類推。
      • 可預約之課程諮詢服務時間
      o 星期一至日:下午14:00起至晚上22:45止。
      • 以下情形,乙方可經公告後不提供任何諮詢服務:
      o 國定假日(例如元旦等)。
      o 颱風、地震等自然災害,經人事行政局宣布停班停課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無法到班。
    • 四、 乙方提供本服務之教學課程數量:
      • 個人制:
      • 小班制:
  • 第三條(設備規格)
    乙方應於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明確告知甲方使用本服務前,應具備下列之軟硬體設備基本規格及要求:
    • 一、 軟體設備:
       Windows7以上作業系統或MAC OS X 10.13以上作業系統
       Internet Explorer 10以上的版本、Firefox 48以上的版本、Safari 11以上的版本、Chrome 65以上的版本,需可安裝Cisco Webex Extension或相關擴充元件
       需可安裝Webex桌面版應用程式或於應用程式商店中下載安裝Webex APP
    • 二、 硬體設備:
       CPU:Intel雙核心以上或速度更快的處理器
       記憶體:4G RAM以上
       硬碟剩餘空間:1GB以上
       網路設備-光世代、ADSL、Cable或其他寬頻上網方式,合法經營之電信業者提供之網際網路下載速率10MB 以上、上傳速率3MB以上,不建議使用無線網路或者共用頻寬方式上網
       其他週邊需求:音效卡:16 bit以上、聲音清晰之麥克風、耳機,不建議使用內建麥克風以及開放式揚聲器
       操作電腦相關之鍵盤、滑鼠、顯示器
    • 甲方連結乙方指定網站系統之機房設備之接取網路,除經雙方約定由乙方所提供者外,應由甲方自行向合法經營之電信事業申請租用,甲方租用該接取網路所生之權利義務,依甲方與該電信事業間契約約定之。 乙方未事先告知第一項之約定,致甲方無法使用本服務或影響本服務之品質者,甲方得主張本契約不生效力。
  • 第四條(契約之成立生效)
    甲方經由網際網路申請本服務者,於乙方所指定網頁上點選「同意」鍵,表示同意申請本服務並同意以電子文件作為表示方式後,乙方應立即以網站系統,回覆通知甲方利用再次確認機制加以確認電子文件內容,經甲方再次確認後,本契約成立。除前項情形外,經雙方於本契約書上簽名或蓋章後,本契約成立。
  • 第五條(法定代理人)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本契約訂定時,應經甲方之法定代理人同意,本契約始生效力;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甲方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訂定契約。 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有民法第八十三條之情形者外,本契約不生效力,乙方不得據以要求甲方之法定代理人負擔契約履行或賠償責任。
  • 第六條(服務序號密碼)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之本服務,若需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者,乙方於甲方確認選購服務內容後,應依下列方式將帳號、序號或密碼提供甲方:
    □ 於電子教室內告知相關帳號密碼 並引導學員登錄學員專區簽約,學員亦可隨時於學員專區中修改密碼
  • 第七條(登錄使用)
    甲方於收受乙方提供使用本服務所需之登錄帳號、序號或密碼之日起,應依乙方規定之登錄程序註冊與甲方身分證明文件相符之必要個人資料,並設定個人密碼,以便乙方於甲方使用本服務時,確認甲方之身分。
  • 第八條(授權登入方式)
    乙方授權甲方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方式如下:
    □ 帳號密碼制:
    帳號密碼組之數目: 1
    每組帳號密碼於同一時間之使用權數目: 1
  • 第九條(使用期間)
    乙方授權甲方使用本服務之期間、次數或權利依下列之約定:
    □雙方約定契約期間即服務有效使用期間自_________起至_________日止,契約期間內可使用服務個人制共計_________次、小班制共計_________次。如於契約期間屆滿前次數全部使用完畢,則本契約自使用完畢時即終止。學員應於契約期間內使用完所有次數,於契約期間內未使用完畢的次數,於契約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自動失效。 但學員若因不可抗力之因素且能提出相關證明者,經乙方同意後得展延之。
    學員若有不可抗力之因素有暫停學員籍之必要時,應主動致電客服要求暫停課程,並依乙方之要求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核准,始得暫停。課程暫停需以月為單位,並且不得暫停已經開始之月份。每次暫停申請最短為一個月,最長為二個月,依契約期間計算,一年期暫停一次為上限,兩年期暫停二次為上限,學員得連續暫停。
  • 第十條(擔保授權)
    乙方應確保其就本契約所授權甲方使用之服務內容,為合法權利人。乙方有違反前項之情事致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者,乙方應補償甲方無法使用之損失。未經乙方事前之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其使用權讓與他人使用。
  • 第十一條(授權使用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金額如下:
    □計次制:
    每使用一次個人制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每使用一次小班制金額(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交易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乙方提供甲方本服務之優惠總價(含營業稅):新臺幣○萬○仟○佰○拾○元整。
    前項情形,如乙方提供甲方以優惠價格購買本服務者,該優惠總價即為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 第十二條(付費方式)
    雙方同意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給付方式為:
    □一次全部繳納(含ATM轉帳、信用卡一次付清、信用卡分期付款等)
    □甲方與第三人訂定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以下簡稱消費借貸契約)方式繳納:
    • (一) 為協助甲方取得給付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資金來源,乙方得提供甲方與第三人(以下簡稱金融機構貸款機構 )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之機會,供甲方自由決定,並由甲方自行辦理訂約事宜。
    • (二) 乙方應將下列約定告知甲方,並取得甲方聲明已受告知之證明文件 ;未經乙方告知,甲方得主張該消費借貸契約不生效力:
      1. 甲方已充分瞭解與金融機構貸款機構訂定消費借貸契約,係指定用途之專案貸款,申貸款項將依甲方指示逕予撥款至乙方指定帳戶。
      2. 該消費借貸契約之全部內容(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是否有信用保險、保證人之設定或涉入等資訊)。
      3. 金融機構貸款機構資訊
       機構名稱: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負責人姓名:劉嘉奬
       統一編號:70774816
       營業所或住居所地址:台北市內湖區內湖路一段392號6樓
       電話:02-2798-6488
       傳真:02-2798-6909
       網站網址:https://www.ezfund.com.tw/Default.asp
       消費爭議服務專線電話號碼:0800-888-865
      4. 辦理消費貸款,經核准七日內得隨時不附任何理由以書面通知乙方及金融機構貸款機構解除或終止該筆消費借貸契約。
      5. 終止或解除契約辦理退費時,乙方除金融機構貸款機構依消費借貸契約得收取之費用外,不得請求額外收取費用。
      6. 乙方如有歇業、停業等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情形時,甲方得主張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於檢附催告乙方之存證信函或其他得證明乙方已無法繼續提供服務之佐證,向金融機構貸款機構申請止付乙方未提供服務部分之貸款餘額。但乙方已有提供履約保障者,不在此限。
      7. 如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亦同時終止或解除。惟本契約之終止或解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金融機構貸款機構得逕向甲方收取乙方已提供服務之分期款。

    • □本人已充分瞭解並知悉辦理消費者信用貸款所需遵守之約定;所為消費貸款如有消費糾紛或爭議,將影響個人日後信貸聲譽。
  • 第十三條(費率調整)
    授權使用費之費率如有調整時,乙方應於調整生效日三十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自調整生效日起按新費率收費。但如新費率高於舊費率者,甲方已按舊費率付費,而尚未屆滿之使用期間或尚未使用之所購使用次數、使用時間,仍應按調整生效日前之舊費率收費。
  • 第十四條(授權使用原則)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甲方自負一切法律責任,乙方並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一) 甲方蓄意散布干擾乙方網站系統正常運作之電腦程式。
    (二)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散布恐嚇、毀謗、侵害他人隱私、色情或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之文字、圖片或影像。
    (三)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有銷售營利、政治目的、宗教宣揚或其它與課程內容無關之行為。
    (四) 甲方在乙方網站系統上搜集、探詢、索取其他學員之個人資訊、聯絡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手機號碼、電子郵件信箱、LINE帳號、Wechat帳號、FACEBOOK等)、交友、財務狀況、政治或性別傾向等。
    甲方利用本服務從事其他不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事項之行為,其情節重大,且經乙方通知甲方限期改正而屆期未改正者,乙方得通知甲方終止本契約,甲方不得拒絕。
    乙方依前二項之約定終止本契約者,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但乙方得於返還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 第十五條(甲方之義務)
    甲方對於使用本服務所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按時給付之義務,並對本契約終止前已產生之授權使用費,有繳納之義務。
    甲方對於其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有妥善保管以避免第三人知悉之義務。
    甲方在使用本服務時,有遵守本契約第十五條所約定之授權使用原則之義務。
    甲方依本契約第七條之約定所註冊之個人資料有錯誤或已變更者,應儘速通知乙方請求更正。如因甲方怠於通知而致其權益受損者,應由甲方自行負責。
  • 第十六條(帳號密碼非法使用之處理)
    利用甲方之使用者帳號與個人密碼,登入本服務網站系統之行為,推定為甲方之行為。
    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發現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應立即通知對方。經甲方確認有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之使用情事,乙方應立即暫停該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之使用,並接受甲方更換其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
    前項情形,除乙方能證明係因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甲方之使用者帳號或個人密碼遭第三人不法或不當使用所生之損失者外,乙方應於七個工作日內以延長甲方之使用期間或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時間單位作為補償。
  • 第十七條(服務品質)
    乙方應提供具有合理期待安全性之服務,並應確保其系統設備,無發生錯誤、畫面暫停、遲滯、中斷或不能進行連線之情形。
    乙方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違反前項之約定者,除應立即更正或修復外,並應返還甲方已遭扣除之使用次數。
    乙方負有維護所提供之教學內容或教材正確性與更正確認之責。經甲方通知或乙方知悉內容錯誤,除於網站公告錯誤內容外,並於通知或知悉之日起算三個工作日內完成更正或移除。
    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情節重大之系統異常或教學內容、教材錯誤之情事達三次以上,且乙方未依規定修復或更正,甲方得通知乙方逕行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乙方並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甲方使用本服務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發生教學內容錯誤、網站系統畫面暫停、中斷、不能進行連線或其他服務品質瑕疵之情形,甲方得準用第二項約定,請求乙方於七個工作日內補償之。
  • 第十八條(乙方之履約保證責任)
    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預付期間逾一年且預付金額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乙方應就超過金額部分,提供下列方式之一,為履約保證之內容,並載明於本契約明顯處。但採月費制者,不適用之: 由_國泰世華商業銀行_提供履約保證,保證期間自民國○年○月○日至民國○年○月○日止(至少一年)。保證期間更換金融機構者,由更換後之金融機構接續提供履約保證。
  • 第十九條(智慧財產權)
    甲方應尊重與本服務有關之所有智慧財產權,非經智慧財產權人事前書面同意,甲方不得以本契約授權以外之其他方式加以利用。
    甲方違反前項之約定者,應依法賠償智慧財產權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 第二十條(乙方保密義務)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而知悉或持有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乙方負有保密義務,除甲方請求查詢或第三人依據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請求查詢者外,乙方不得對任何第三人揭露。
  • 第二十一條(乙方免責事由)
    乙方除已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得因第三人入侵其電腦系統,而免除乙方對甲方所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但不影響乙方依據本契約第十八條之約定,對於甲方應負之補償責任。
    除本契約或乙方之廣告另有保證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外,乙方不保證甲方使用本服務之學習成效。
  • 第二十二條(暫停服務之處理)
    乙方對於本服務相關軟硬體設備,進行營運上必要之搬遷、更換、升級、保養或維修時,得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
    乙方因前項事由而暫停本服務之全部或一部,應於暫停本服務七日前,於本服務網站首頁上及本服務進行中公告,並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但因臨時性、急迫性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 第二十三條(個人資料之保護)
    乙方因提供本服務得蒐集、處理及利用甲方之學習紀錄或其他個人資料,對於甲方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取得甲方事前之書面同意,並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本契約目的之必要範圍,且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乙方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為本契約目的必要範圍外之利用,並不得將甲方個人資料於乙方之關係企業之不同法人間流通。
  • 第二十四條(契約之變更)
    乙方修改本契約時,應於三十日前於網站系統公告之,同時以電子郵件或書面通知甲方。
    甲方未為反對之表示且繼續使用本服務者,乙方依契約變更後之內容繼續提供本服務。
    甲方不同意第一項之變更,得於公告後三十日內向乙方主張終止契約。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並加計返還金額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 第二十五條(終止契約與退費)
    本契約如係採定期制或計次制、計時制者,甲方於使用期間屆滿或所購使用次數、時間使用完畢時,本契約即告終止。
    除前項所約定之情形者外,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終止本契約,乙方不得拒絕。契約終止後,乙方應依雙方擇定之方式,結算、撥付或收取本服務之授權使用費:
    □定期定額返還:
    (一) 契約生效後七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一內終止本契約,應全額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 契約生效後逾七日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一,始終止本契約,應返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之百分之七十。如經乙方證明契約終止係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所致者,乙方並得自返還之金額中扣除百分之三十之違約金。
    (三) 契約生效日起算超過合約期間三分之一或已提供服務百分之三十,始終止本契約,本服務授權使用費全額不予退還。
  • 第二十六條(不可抗力事件)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本契約無法履行者,雙方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通知對方終止本契約。本契約終止後,乙方應按比例返還甲方相當於終止契約前尚未使用之本服務授權使用費金額。
  • 第二十七條(申訴權利)
    甲方對於乙方所提供之本服務,除得撥打乙方電話提出申訴外,亦得以電子郵件或書面,或至乙方之營業處所向乙方提出申訴,乙方應自接獲甲方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妥適處理之。
  • 第二十八條(準據法)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約定適用中華民國法律。
  • 第二十九條(契約之附件)
    有關本契約之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均為本契約之一部分。
    前項廣告、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之內容,如有與本契約條款內容相牴觸者,應為有利於甲方之適用。
    本契約成立時,乙方應將本契約、分期攤還表及保證書,提供甲方下載、列印儲存或依甲方請求以書面寄送。
  • 第三十條(契約之解釋)
    本契約條款內容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甲方之解釋。
  • 第三十一條(管轄法院)
    因本契約所生之一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不得排除甲方保護法第四十七條或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有關小額訴訟管轄法院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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